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川101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996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2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刑诉[202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驾驶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bu××某某重型自卸货车,由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经玉屏街往晨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街××路××道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内江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高某、魏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向110指挥中心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支付被害人亲属除保险赔款以外的费用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支付了被害人亲属除保险赔款外的50000元,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喻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皎娇
书 记 员 奉 瑞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