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1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郑某某所属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中山乡往椑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椑水路(椑木至中山)3km+100m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邓某某驾驶的川exxxxx重型货车车头左侧相撞,造成被告人罗某、乘车人郑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酒驾嫌疑,遂前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提取罗某血液样本,并送往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毫克/100毫升。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郑某某所属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某由中山乡往椑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椑水路(椑木至中山)3km+100m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邓某某驾驶的川exxxxx重型货车车头左侧相撞,造成被告人罗某、乘车人郑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邓某某拨打了急救以及报警电话。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酒驾嫌疑,遂前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提取罗某血液样本,并送往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毫克/100毫升。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郑某某、邓某某、高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米志刚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人民陪审员 刘红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