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00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住址为内江市东兴区,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拐卖儿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拘役五个月,与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显英,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住址为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王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王某及辩护人周显英、叶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钟某在得知自己怀孕后欲将小孩“送养”他人,并通过某qq群结识无生育能力的兰某、陈某夫妇(均另案处理)。而后,钟某、兰某先后多次通过qq、微信商谈“送养”事宜。期间,被告人钟某提议由兰某、陈某支付6万元“营养补助费”,双方达成一致后,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2019年10月11日9时22分,钟某在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钟王某某)。当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王某要求兰某、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街巷道内碰面,兰某、陈某在支付钟某、王某6万元人民币后将男婴带走。被告人钟某、王某随即将所得钱款分别用于支付欠款、游戏充值等。
2019年10月12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陈某父母家中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2019年10月13日,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蝶苑宾馆306房将钟某、王某抓获。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钟某是钟王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9.6×109。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无异议,但认为。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无异议,但认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钟某在得知自己怀孕后欲将小孩“送养”他人,并通过某qq群结识无生育能力的兰某、陈某夫妇(均另案处理)。而后,钟某、兰某先后多次通过qq、微信商谈“送养”事宜。期间,钟某要求兰某、陈某支付6万元“营养补助费”,双方达成一致后,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2019年10月11日9时22分,钟某在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钟王某某)。当日21时许,钟某、王某要求兰某、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街巷道内碰面。兰某、陈某支付钟某、王某6万元人民币后,将男婴带走。钟某、王某随即将所得钱款分别用于还债、游戏充值等。
2019年10月12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陈某父母家中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次日,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蝶苑宾馆306房将被告人钟某、王某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个。随即暂扣了分别由钟某、王某保管的赃款25000元、21800元。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钟某是钟王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9.6×109。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宣判后,钟某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钟某生育次子李某某后,处于哺乳期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年3月23日交付执行。钟某于2017年8月15日生育次子李某某,哺乳期于2018年8月14日届满,但其自2018年6月4日其脱管,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8月14日共计64日不计入刑期。即钟某的剩余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十六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聊天记录、收养协议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dna鉴定文书;搜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证人钟某1、杨某、钟某2、兰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明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钟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钟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曾亚君
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
人民陪审员 潘夕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媛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本案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